株洲市财政工资发放中心
 
 

退休优异待遇表


 

项目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提高退休费比例

文件依据

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15%

湘政发[1983]19号

省、部级劳动模范、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10%

获国务院颁发的各种奖的高级专家

15%

湘劳人险[1984]165号

获省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奖励的高级专家

10%

曾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

满10年不满15年的

5%

国办发[1982]36号

满15年

10%

在三

线艰

苦地

区工

作的

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10%

国办发[1984]76号

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5%

从沿海内地支援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退休后仍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10%

国办发[1983]68号

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

5%

湘人险[1989]129号

项目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提高退休费比例

文件依据

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

5%

湘发[1993]4号

有生育能力,自愿只生一个小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5%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学校其它工作人员)

5%

湘人薪[1994]41号

在大中专学校(院)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且作出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高级专家

5%

教干字[1984]017号

地(市)级劳动模范

5%

株政发[1990]70号

因工致残

特等

15%

湘人险[1994]27号

一等

5%

  • 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 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 公务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均按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警衔的包括警衔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有特殊行业工资亦包括在内)按规定比例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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