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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优异待遇表
项目 |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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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异 待 遇 |
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
15% |
湘政发[198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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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劳动模范、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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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务院颁发的各种奖的高级专家 |
15% |
湘劳人险[1984]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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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省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奖励的高级专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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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 |
满10年不满15年的 |
5% |
国办发[198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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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5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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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 线艰 苦地 区工 作的 |
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
10% |
国办发[1984]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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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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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沿海内地支援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退休后仍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
10% |
国办发[198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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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 |
5% |
湘人险[1989]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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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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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异 待 遇 |
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 |
5% |
湘发[19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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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自愿只生一个小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
5% |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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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学校其它工作人员) |
5% |
湘人薪[199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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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专学校(院)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且作出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高级专家 |
5% |
教干字[1984]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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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劳动模范 |
5% |
株政发[199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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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 |
特等 |
15% |
湘人险[199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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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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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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