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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局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记功嘉奖奖金标准的通知

湘财行[2004]37号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2004.12.30发出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抗洪抢险、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的斗志,鼓舞士气,弘扬正气,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记功嘉奖奖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记功嘉奖的奖金标准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功:集体二等功奖金由现行的4000元调整为10000元;集体三等功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5000元;集体嘉奖奖金由现行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个人功:个人一等功奖金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5000元;个人二等功奖金由现行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个人三等功奖金由现行的300元调整为1000元;个人嘉奖奖金由现行的100元调整为500元。

     以上不含公安部审批的奖励对象。

     二、经费来源渠道

     本着“谁审批、谁发奖金”的分级负责原则,凡属省公安厅审批的对象,奖金由省财政厅专项安排,由省公安厅发放;市(州)、县公安局审批的对象,奖金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专项安排,由市(州)、县公安局发放。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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