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工资发放中心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 人事部、财政部2003.12.18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返回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株洲市财政局 Copyright (C) 2005

技术支持:株洲安易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