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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2004]123号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2004.10.20发出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4]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湘人发[1996]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省级:216元。
正厅级:一档194元,二档204元。
副厅级:一档184元,二档194元。
正处级:一档165元,二档174元,三档184元。
副处级:一档156元,二档165元,三档174元。
正科级:一档147元,二档156元,三档165元,四档174元。
副科级:一档138元,二档147元,三档156元,四档165元。
科员:一档129元,二档138元,三档147元,四档156元。
办事员:一档113元,二档121元,三档129元,四档138元,五档147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